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孝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现将《孝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实行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工程质量、防范建筑廉政风险和市场乱象的重要举措。2019年,国家住建部出台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深圳、东莞、佛山、广州等沿海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探索,江浙等地区跟进推行、总结提升。2021年,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先后在宜昌、黄冈等6地先行先试。

省内外改革实践证明,“评定分离”改革有利于压实招标人责任,把定标权交给招标人并对定标结果负责;有利于促进招标人权责统一,提高节资率和项目保障;有利于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实现由重招标结果向重价格合理分析、重履约信用评价转变;有利于优化我市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化项目监管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

二、政策依据

主要是国家、省、市3个层面文件依据。

(一)国家级层面。①《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二)省级层面。①《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1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鄂公管函〔2022〕24号)

(三)市级层面。《关于印发孝感市贯彻落实全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22〕7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起,市政数局、住建局联合启动了《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起草工作,先后赴外地学习“评定分离”改革经验,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咨询专家,反复磋商,形成基本思路,形成《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集中征求了市纪委监委机关、发改、澴川国投等市直部门、市直“三区”及有关代理公司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顾问意见书》。同时,对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加以吸收完善,形成《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分为三部分: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根据“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单价3000万元以上施工100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实施“评定分离”

(二)第二部分:第二章到第五章为具体改革措施内容,对内控机制、招标、评标、定标等有关工作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新增了定标环节,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与评标委员会评标环节相对独立,还定标权于招标人,“评标结果”不再等于“中标结果”,实现权责统一。

(三)第三部分:第六章至第七章,从异议与投诉处理、明确监管机构、招标人等市场主体的职责等方面保障“评定分离”的实施。

五、下一步举措

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推广,依法进行监管,稳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落地落实,力促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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